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25號債權人黃祥德即華陽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振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25號債權人黃祥德即華陽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振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