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662號債權人 王偲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志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向債務人廖志銘請求之依據(亦或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662號債權人 王偲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志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向債務人廖志銘請求之依據(亦或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