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 洪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俱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