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徐欣瑜 律師
參加人東佶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參加人 陳清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林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張文毓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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