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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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文振
王文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被告 陳盈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七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文振、王文益對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41號,被告陳盈凱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淳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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