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八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柒玖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八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七九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八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七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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