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男45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二年。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停止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泰所教字第○九四一一○○三六○號函,以受處分人甲○○業經法務部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法矯字第○九四○○一○一五八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聲請本院裁定受處分人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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