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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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家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緯剛
楊尚豪
一、債務人連緯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連緯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尚豪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