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4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45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周恩齊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周恩齊、劉美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111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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