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註:
一、請原告說明:⒈汽車駕駛執照何時遭吊銷,並請提出有關汽車駕駛執照之資料到院。
⒉主張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逾越30日之期間,其計算依據為何?
二、請被告說明終止勞動契約之具體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另主張被告侵占款項,請進一步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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