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林春枝 被告 許美英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之6樓房屋,惟未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未能確定原告是否為前開房屋之所有人,原告應提出前開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
二、原告既請求遷讓返還前開房屋,則本件起訴之利益即前開房屋之價值,原告應提出前開房屋99年之房屋稅單,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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