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199號抗告人 張助成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28之334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騰月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199號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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