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林春枝 被告 許美英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租賃物即桃園縣桃園市○○里○○街○號3樓之6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600元,另返還借款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萬元,合計為89萬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