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鄭舒文
被 告 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舒文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被告鄭永福則住居所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古紹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