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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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珠貴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珠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珠貴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⑴98年度易字第2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以98年度簡字第7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間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2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⑴至⑷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⑸、⑹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自99年2月22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
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88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9月1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