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及其證據「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九十四年一月三日投衛局檢字第○九三○○二一三七九號尿液檢驗單一紙」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