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 廖菊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廖菊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廖菊蘭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債務人亦經鈞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為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開始清算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再經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債務人廖菊蘭應予免責,於民國101年7月22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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