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5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蕭添勇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添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而在民國109年5月22日繫屬於本院(參見
民事起訴狀第一頁所蓋本院收文戳章),惟查被告蕭添勇已
於本件繫屬前之108年12月31日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上
網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表在卷可稽,是於本
件訴訟繫屬本院以前,被告蕭添勇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原告對無當事人能
力之被告蕭添勇起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