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二號
原告金德芳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儀 住右原告與被告昇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