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二號
原告 金德芳 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儀 住被告昇農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六樓之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鄧美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拾
貳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零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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