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送達代收人李右原告與被告 李有章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陸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陸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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