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0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淑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