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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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本院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