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子叡 原審選任辯護人 王雲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107年度訴字第3134號第一審判決,於108年4月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