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良指定辯護人李錦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良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文良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7月2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
7年7月27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107年10月27日、同年12月27日、108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被告雖當庭表示希望不要延押,也有定期服藥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有證人 曾秀琴劉慧娟劉佳苹黃英儀 等人之證述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案現場職務報告及勘查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忠義派出所現場蒐證照片等存卷可憑,顯見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又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罪責甚重,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殺害母親之行為危害社會情節非輕,對社會之震撼甚大,基於其所涉犯罪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8年4月2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王耀霆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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