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 曹文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光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清償(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提示日為何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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