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 文維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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