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兼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訴人即被告 李昱螢 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