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參點參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業經本院於95年8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91號判決免訴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356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一包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
3.356公克),乃屬違禁物,有該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10507號檢驗成績書一紙附於97年度執聲字第402號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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