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聲請人 侯宗亨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無從判別本票是否業已遺失,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該裁定於106年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