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北投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莉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北投公園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及最新主任委員證
  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社區規約及收取管理費之依據。
三、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提出所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基礎(即依何會議資料
  計算被告積欠之管理費)及利息請求之起算時間。
五、提出後附證物之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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