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北投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莉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北投公園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及最新主任委員證
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社區規約及收取管理費之依據。
三、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提出所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基礎(即依何會議資料
計算被告積欠之管理費)及利息請求之起算時間。
五、提出後附證物之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