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2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蔡依倩
被   告  蘇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雙方約定書第9條、借據
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9日簽立申請書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依
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
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外,應另計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惟被告逾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9月3日未依約繳款,喪
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共積欠原告消費款新臺幣(下
同)40,575元及自95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㈡被告嗣於93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自上開借
款日起至96年1月2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6﹪採固定
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而遲延履行中,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
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10月11
日止,共積欠53,665元。
㈢另於93年2月11日簽立申請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
上開借款日起至97年2月11日止循環動用,借款利息則按年
息8.88%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自96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共積欠本金、利息合計269,116元。爰依
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消費明細表、帳務明細、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鄭佾瑩
附表一:信用卡
┌───────┬─────────┬────────┐
│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利息利率│
├───────┼─────────┼────────┤
│40,575元│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年息20﹪│
││至清償日止││
└───────┴─────────┴────────┘
附表二:簡易通信貸款
┌───────┬─────────┬────────┐
│本金(新臺幣)│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
├───────┼─────────┼────────┤
│53,665元│自民國95年10月12日│年息20﹪│
││起至清償日止││
└───────┴─────────┴────────┘
附表三:現金卡
┌───────┬─────────┬────────┐
│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利息利率│
├───────┼─────────┼────────┤
│269,116元│自民國96年11月28日│年息8.88﹪│
││起至清償日止││
└───────┴─────────┴────────┘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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