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81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賴簡發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8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3月24日下午4時5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625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62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駕駛ASY5781號車在台北市○○
路○段○○巷○○號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KR9828號車,經原
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
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折舊後,應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零件新台幣5,572元、工資新台幣15,053元
),並駁回其他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