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告 王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2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0040元,及其中1萬7414元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15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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