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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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鎂銀
林鑫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元睿
陳紫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