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前以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後5日內繳納後,聲請人具狀主張因骨折受傷未便如期繳納,預計於107年12月拆石膏等情。爰此,茲再限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