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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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64號原告 趙薇夢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