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如法院認為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嘉鴻展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因相對人並無財產,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107年10月18日南區國稅臺南服管字第1071071121號函1份在卷可按,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之必要,乃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該裁定業於10
7年11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不預納,此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揆之前揭說明,自應拒絕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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