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洪世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7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10理 由11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12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13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14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15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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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世璋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17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18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本院爰於107年12月11日作成分配19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查上開分配表,核與20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21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22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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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24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25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26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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