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紹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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