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紹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