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50號原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被告 林武田 即昇騰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碩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