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65號原告 邱建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地址似有誤(應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樓、13樓)、㈡被告代表人及其住所(應為: 高宗正 ,住同被告址)、㈢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除對被告102年7月15日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不服外,似對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亦表示不服,如是則應載明對上開訴願決定併同聲明不服。)。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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