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6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秋妮 即 謝秋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謝秋妮即謝秋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