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錢勇廷 債務人 張婉琳
一、債務人錢勇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 伍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陸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錢勇廷、張婉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債務人錢勇廷、張婉琳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