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順通船務有限公司(即=ShunTongShippingS.A.)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東亞船務有限公司(即EastAsiaShippingLtd.)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其與聲請人間涉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八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以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四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在案。經聲請人依前述裁定所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二號提存事件,提存二百五十二萬四千零三十一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撤銷前述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人另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聲字第三二裁定,命債權人於十五內就上述爭議起訴,迄今已逾十五日,相對人仍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命相對人於十五日內起訴之裁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送達於相對人,相對人就兩造之前述爭議已於十五日內之同年月二十七日對聲請人起訴,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二號受理在案,有該事件之卷宗及本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三二號卷宗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韓經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