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原告晶葉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玫琇 、 張登豪 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