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22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胤喬 (即被繼
承人 林信一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