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陳芝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乃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