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976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97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7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7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98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 柯崴竣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柯崴竣(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違規行為,而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舉發機關分別掣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依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處罰主文欄所示之處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伊於97年11月6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售予買方 郭冠緯 ,當時因本車尚有貸款未能過戶,故訂定買賣合約,約定貸款清償時同時過戶。但當貸款清償後,郭冠緯並未依約辦理過戶,並於未過戶期間違規,特此聲明該期間之違規並非本人所為,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前段、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自78年5月31日迄今均設籍於「臺中市○里區○○路○○○號」,復參以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上基本資料欄記載之住址亦為上址,此有受處分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聲明異議狀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上址確為受處分人之住所無訛。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付郵政機關送達受處分人之前開住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遂交與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父親 柯浴滄 親自蓋章代為收受,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等情,此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11紙附卷可憑。然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10月2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亦有原處分機關在其上蓋有總收文章戳之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1紙附卷可參,其異議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從而,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裁決書│本院案││││││區監理所裁決書日期│送達日期│號││││││、字號│(民國)│││├──────┼─────────┼────────┼─────────┤│││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道路交通│舉發違規單號│裁罰主文(新臺幣)││││││管理處罰條例)│││││├─┼──────┼─────────┼────────┼─────────┼────┼───┤│1│99年7月21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9年11月4日│99年11月│100年│││15時50分│時速104公里,超速│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8日│度交聲││││44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76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4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2│99年7月20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9年11月4日│99年11月│100年│││17時4分│時速115公里,超速│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8日│度交聲││││55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77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4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3│99年7月16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9年11月4日│99年11月│100年│││15時51分│時速105公里,超速│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8日│度交聲││││45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78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4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4│99年7月13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00年│││15時46分│時速82公里,超速22│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4日│度交聲││││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79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3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5│99年7月13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00年│││16時33分│時速90公里,超速30│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4日│度交聲││││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80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3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6│99年7月13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00年│││15時20分│時速99公里,超速39│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4日│度交聲││││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81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3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7│99年7月13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00年│││16時54分│時速90公里,超速30│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4日│度交聲││││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82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3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8│99年4月18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9年7月29日│99年8月│100年│││13時20分│時速108公里,超速│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2日│度交聲││││48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83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4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9│99年4月18日│限速60公里,經測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9年7月29日│99年8月│100年│││13時4分│時速102公里,超速│東港分局│中監違字第裁│2日│度交聲││││42公里││60-VP0000000號││字第29││├──────┼─────────┼────────┼─────────┤│84號│││屏187線34公│第40條│屏警交字│罰鍰2,400元,│││││里處││第VP0000000號│並記違規點數一點│││├─┼──────┼─────────┼────────┼─────────┼────┼───┤│10│99年2月24日│該車不依期限於98年│交通部公路總局│99年8月31日│99年9月│100年││││10月30日參加定期│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1日│度交聲││││檢驗││00-000000000號││字第29││├──────┼─────────┼────────┼─────────┤│85號│││臺中區監理所│第17條第1項│中監車字│罰鍰1,200元│││││││第000000000號││││├─┼──────┼─────────┼────────┼─────────┼────┼───┤│11│99年2月2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8月26日│99年8月│100年│││10時39分│停車,經催繳後仍未││中監違字第裁│27日│度交聲││││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60-IB0000000號││字第29││├──────┼─────────┼────────┼─────────┤│86號│││建國一路│第56條第2項│高市交停字│罰鍰300元│││││││第IB0000000號││││├─┼──────┼─────────┼────────┼─────────┼────┼───┤│12│99年2月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8月26日│99年8月│100年│││12時19分│停車,經催繳後仍未││中監違字第裁│27日│度交聲││││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60-IB0000000號││字第29││├──────┼─────────┼────────┼─────────┤│87號│││林德街│第56條第2項│高市交停字│罰鍰300元│││││││第IB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