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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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國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國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國牆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簡國牆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士交簡字第1126號、103年度湖交簡字第27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揆之前裁判意旨,仍得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罰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罰金新臺幣7萬元││││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2年11月24日│101年5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1752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士交簡字第1126│103年度湖交簡字第275號│││實││號││││審├──┼───────────┼───────────┼───────────┤││判決│103年1月9日│103年4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士交簡字第1126│103年度湖交簡字第275號│││決││號││││├──┼───────────┼───────────┼───────────┤││確定│103年2月17日│103年5月19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易服勞役││││├────┼───────────┼───────────┼───────────┤│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58號(│103年度罰執字第147號││││已執行)│││└────┴───────────┴───────────┴───────────┘